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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力税优健康险扩面全国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在31个中心城市试点,推向全国实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吹响了税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集结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迅速制定下发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在31个中心城市试点,推向全国实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吹响了税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集结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迅速制定下发相关文件,明确了税收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这项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商业健康险个税 税收政策的一次“破冰”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很快,人民群众越来越喜欢购买商业保险,既为改善未来生活品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提供保障,又通过购买保险进行投资理财,获取收益。保险公司也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新型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2015年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自行选择一个城市,共31个城市先行进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支付的保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限额据实扣除。   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说,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1年多来,社会公众对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认知度不断提高,参保人数不断增多。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7月1日起,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向全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商业健康险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免税,不是税收递延,个人领取保险金时也不征税。而有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征税,但在领取保险金、退休金时要征税,从这个方面讲,我国个税政策更为优惠;另一方面,在此之前,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这项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政策“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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