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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需尽早

根据有关操作规定,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手续的,实行每季度最后一月集中办理制度。社保中心温馨提醒,符合补缴条件人员请于本月23日(工作日)之前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区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下次办理时间为6月份,考虑到每年5月份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对补缴金额的影响,请符合补缴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及时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因为延

  根据有关操作规定,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手续的,实行每季度最后一月集中办理制度。社保中心温馨提醒,符合补缴条件人员请于本月23日(工作日)之前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区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下次办理时间为6月份,考虑到每年5月份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对补缴金额的影响,请符合补缴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及时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因为延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20日前为本省城镇户籍的居民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21号文件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2011年7月时年龄)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一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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