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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条件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市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现对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实施办法》(马劳社〔2008〕78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原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及以上(同一年度重复参保的年限不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城镇户籍的,可以申请

各区人社局,市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现对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实施办法》(马劳社〔2008〕78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原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及以上(同一年度重复参保的年限不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城镇户籍的,可以申请将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可以申请将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调整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老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及以上(同一年度重复参保的年限不累计计算)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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