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12〕36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2〕4号)和天津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
津财农〔2012〕36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2〕4号)和天津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