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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宝林、彭德怀、崔玉洋、郏陆艳、徐福全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五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1181号-1185号),申请人陈宝林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45902.3元;申请人彭德怀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22786.49元;申请人崔玉洋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40863.9元;申请人郏陆艳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40863.97元。申请人徐福全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30352.9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徐福全案定于2023年2月28日10时10分、郏陆艳案定于2023年2月28日9时10分、崔玉洋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5时10分、彭德怀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4时10分、陈宝林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3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