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来临,防蚊驱蚊类产品进入销售使用旺季。为规范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6月7日,扬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广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部分商超及扬州曲江商品城内日化用品批发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依据农药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气雾剂、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
夏季来临,防蚊驱蚊类产品进入销售使用旺季。为规范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6月7日,扬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广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部分商超及扬州曲江商品城内日化用品批发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依据农药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气雾剂、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执法人员仔细核查防蚊驱蚊类农药登记证号、成分及含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生产许可证号等标签信息。本次共检查防蚊驱蚊类产品40余种,发现1种蚊香、1种驱蚊液和1种驱蚊手环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网站上也查询不到该类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鉴于商家首次认识防蚊驱蚊农药,执法人员责令将该类产品立即下架,并宣讲相关法规条款,耐心讲解查验产品的方法及内容,要求经营单位严把进货关,做好台账记录和保存;并向经营者、商城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发放《防蚊驱蚊类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函》《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等宣传材料50余份。(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