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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开展“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

近年来,自治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保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20日起实施。

《办法》在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地县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时限,确保资金能尽快落地见效;增加了监督检查相关内容,促进各地各部门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细化了绩效管理相关内容,调整了绩效系数,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将补助资金用在刀刃上,花出成效,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住房改善的实惠,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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