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0〕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昆明市市人民政府同意,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昆医保通〔2023〕8号)着力提高昆明市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对于昆明市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使用云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且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给予免费提供。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享受免费门诊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免费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累计。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享受免费门诊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参保患者只能选定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患者使用免费提供用药保障以外的药品或在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