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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中交建设集团:

我部组织修订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5〕314号),并取消其密级。

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参谋部、武警总部填写附件1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请部内有关单位、科研院所填写附件2中相关内容;水系派出机构填写附件3中相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要航运企业、主要港口企业填写附件3、4、5、6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报部水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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