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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