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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贸易结算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全州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现就在贸易结算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全州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现就在贸易结算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将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可并处罚款。文山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使用单位可自行送法定机构检定(送检程序:先登录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申请报检,然后送至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地址:文山市三七工业园区,联系电话:0876-2185583)。对定点集中的集(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及其他重点场所,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协调、组织计量检定上门服务工作。

二、各类经营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标识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电子秤外观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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