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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近日,为贯彻落实近期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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