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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的“水利工程”一律修改为“水工程”,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的“水利工程”一律修改为“水工程”,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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