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种发〔2022〕13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江阴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壤普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江阴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壤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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