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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从两则案例浅析非政府采购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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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案例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案例(简称“新疆案”)中,参与新疆某建设项目的两个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和作澄清回应,且两家公司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条款,没有退还涉嫌串通投标的两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其中一投标人不服,向法院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认为,虽然该投标人针对串标问题表示仅是恰巧在同一家复印店完成标书制作,但结合多次使用同一IP地址及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客观事实,该投标人仅以“巧遇”解释两家公司在竞标过程中的异常行为,明显有违一般诚信投标人所应有的基本审慎义务。另外,该公司自愿投标并在提交的承诺书中作出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承诺若有违规,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则接受处罚。这足以显示,双方已就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及不予退还的具体情形达成合意。该投标人作为经常参加投标的公司,对于串标、围标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业惯例应当知晓,且投标保证金是为约束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严肃性、防止出现不诚信行为而设立,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权利的条款”。最终,法院驳回了该投标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则案例(简称“安徽案”)中,参与安徽某建设项目的某投标人涉嫌伪造业绩,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规定,未退还该投标人的50万元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不服,向法院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招标人退还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45万元。法院判决文书裁判依据有两点:其一,招标文件中除规定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不符合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其二,在没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招标人不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将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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