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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将《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邻府办发〔2023〕30号)文件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土地价款分期缴纳。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可分期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价款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的不支付利息,超过付款期限的应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修改为“土地价款分期缴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15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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