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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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