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15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
穗府规〔202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