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现代化美好活力“最名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三类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宁波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拟划定第二批余姚市餐饮服务业禁止准入区域目录。禁止准入区域目录外餐饮服务项目建设,遵照《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执行。
现将“余姚市餐饮服务业禁止准入区域目录(第二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众对《余姚市餐饮服务业禁止准入区域目录》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宁波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宁波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开展会审核实并出具意见。
餐饮从业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主动填报经营地址可能涉及的多个地址(一地多址),避免因经营场地不具备餐饮服务业开设条件造成后期经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