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和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漳财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23年11月6日起执行。一、制定《办法》依据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
《漳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和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漳财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23年11月6日起执行。
一、制定《办法》依据
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