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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1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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