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要求,启动我区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返还标准
我区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