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等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