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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