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指南。
一、入孵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19修订)》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入驻孵化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为推动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指南。
一、入孵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19修订)》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入驻孵化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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