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受委托验收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