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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阳府〔2023〕6号)部分内容的通知(阳府函〔2024〕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阳江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阳府〔2023〕6号)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本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自企业获得奖励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的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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