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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办发〔2024〕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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