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米制品产业重点县项目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米制品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2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22〕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省级米制品产业重点县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米制品产业重点县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的拨付;对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政策有效性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