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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业农村局长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长汀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长汀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县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实施主体: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农产函〔2024〕24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续建)方案的通知》(闽农产函〔2024〕4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长汀县)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长汀县)建设方案

  一、总体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立足我县河田鸡产业,按照“坚持突出重点补短板、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坚持联农带农利益共享”的建设思路,全力构建河田鸡优势特色产业链,进一步强化河田鸡种源保护开发、标准化养殖和精深加工能力,健全河田鸡产品流通、品牌创建等服务体系。

  二、目标要求

  通过项目化,建成以河田镇为中心,辐射河田、濯田、三洲、涂坊、南山、策武、大同、古城、四都、童坊等核心区域,集河田鸡保种选育、扩繁、标准化养殖、屠宰加工、产品研发加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为一体的河田鸡产业集群。力争到2027年,全县河田鸡存栏1000万羽以上,出栏2200万羽,累计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以上,年出栏5万羽以上河田鸡标准化养殖场30个以上,实现全产业链产值达44亿元,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产业支撑。

  三、建设内容及资金用途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发展思路,支持河田鸡产业开展良种繁育提升工程、标准养殖工程、加工基地工程、流通体系工程、服务保障工程等5大工程项目实施。

  (一)良种繁育提升工程。支持河田鸡育种创新及良种繁育环节,开展育种体系建设,升级育种技术平台水平,并通过新改扩建等方式,扩大河田鸡供种能力,提高养殖水平,支撑河田鸡产业集群自主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养殖建设工程。支持新改扩建河田鸡养殖场,配套提档升级养殖、环境控制、鸡粪处理、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提升河田鸡养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打造一批标准化河田鸡养殖基地,提高河田鸡产能和生产性能,改善全程质量控制。

  (三)河田鸡产品加工基地工程。以延长产业链条、补齐集群短板为目标,通过新改建扩加工基地的方式,配套饲料加工、屠宰加工、鸡肉精深加工等设施设备,提升河田鸡生产加工水平,培育一体化运作、专业化服务运营主体。

  (四)流通体系工程。满足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加快建立河田鸡贸易和冷链物流体系。通过支持企业配套仓储、运输、信息化等建设,健全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服务保障工程。为推动河田鸡产业链一体化、集群化、全域化发展,通过省级河田鸡产业数字化建设、关键技术提升、品牌化提升、人才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升级等项目实施,构建综合服务体系,提升综合保障能力。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由企业承担的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不受比例限制。全县整体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三倍以上。

  (二)本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的问题。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以及奖金补助等文件要求的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种鸡、鸡苗、兽药、饲料、疫苗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确有必要的,应编制详细可行的、让农民受益的资金折股量化分红方案。

  (三)原则上2024年以来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可纳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2023年8月以来的投入可计算地方整合和自筹资金投入。                    

  五、项目实施与验收

  我县已经被列入国家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实施区域,并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1400万元,省级备案拟实施的12个项目见附件1。

  (一)评审审核

      1.细化方案: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要求,递交项目细化材料,材料如下:

  (1)填报《长汀县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细化方案》;

  (2)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内容未在其他部门申报补助、自筹资金情况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版细化材料装订成册并以目录列明[即细化文本中可包括实施点布局图、项目建设照片、项目预算、项目承包合同(含工程承包及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资质荣誉证书等)]。

  2.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及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初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3.批复:经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批复执行。

  (二)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项目建设有关凭证。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因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或部分建设内容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材料审核后,组织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等成立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形成现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需要部分整改等情况,验收组须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限时整改意见,以确保通过再次检查验收,否则将收回项目资金,按程序调剂使用。各项目于2025年6月份前完成建设、验收及资金拨付。

  2.验收材料如下:

  (1)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项目实施方案等)

  (2)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验收内容、投资金额等)

  (3)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设备销售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项目相关发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5)银行转账凭证,往来户明细清单等

  (6)项目建设相关照片(建设前、中、后及购置设备等)

  (7)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

  (8)折股量化分红协议材料(企业提供,见附件3)

  (9)承诺书(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其他资料

  3.装订要求:验收材料按A4规格添加目录胶装成册。验收材料均可用复印件代替,需在每页加盖实施单位公章,或在材料装订后加盖骑缝章。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纸质材料5份,扫描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要确保与纸质文件材料一致。

  (四)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项目统筹管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亲自抓,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推动项目早落地实施、早建成投产。

  二)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依法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安排公开、奖补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产业集群项目发展无关的支出。

  (三)加强调度和督查指导。专班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总结,并根据中央资金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监控和自评,按时提交自评报告,推动河田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四)强化服务保障。要统筹整合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创新保险产品,充分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产业集群,形成集聚效应;强化用地保障,有效支持产业集群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专家服务团队要定期深入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指导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1.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拟支持项目清单

    2.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建设项目中央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分红细化方案

  附件1

  2024年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拟支持项目清单

建设主体

建设内容

投资总额(万元)

备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

地方整合及自筹资金用于

合计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整合资金

自筹资金

1

长汀县众益农牧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标准化鸡舍改造项目:购置层叠式笼架系统80组(包含层叠式育雏笼网、层叠式笼架、料槽、纵向输粪托架侧板)、四层叠料机4台。

新建1栋智能化育雏舍约400平方米、围墙330米。改造三栋自动料水线400米,购置购买锅炉1台、饮水系统5台(套)、喂料系统配套设备(绞龙、料机轨道)、清粪系统4台(套)及通风设备6台(套)。

118

28

0

90

标准

养殖

工程

2

福建省长汀县南塅河田鸡保种场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

购置种鸡笼养系统设备1套(建设3000个笼位,含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自动环控系统),以及育种智能采集系统1套、防疫消毒设施3套、免疫断喙设备1套。

新建种鸡舍1栋600平方米,开展种质资源开发保护及“鸡白痢、禽白血病”等疫病净化,提高河田鸡种源质量;完善河田鸡保种场防疫基础设施。

483

233

0

250

良种繁育工程

3

长汀县三洲镇三洲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河田鸡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新建1栋约900平方米标准化鸡舍,购置全自动智能化种鸡饲养设备3套(层叠式种鸡饲养笼300组,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智能温湿度控制、湿帘降温等系统各3套),防疫消毒设备5套。

建设2栋约1800平方米标准化鸡舍、1栋约300平方米育雏舍及其饲料房、管理房、储粪棚等其他配套设施。

483

233

250

0

标准

养殖

工程

4

长汀县策武镇策田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河田鸡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购置自动喂料、自动饮水、智能温湿度控制、湿帘降温等系统各4套,自动消毒机等防疫设备5套。

新建4栋约1200平方米的标准化鸡舍及饲料房,路面硬化100平方米。

99

19

80

0

标准

养殖

工程

5

长汀良荣福食品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长汀县良荣福预制菜及肉类深加工项目:购置河田鸡及肉类等预制菜加工生产设备13(台)套(含全自动锯骨机、斩拌机、盐水注射机、蒸煮流水线、金属检测仪、化验设备、真空滚揉机、天然气蒸汽发生器、新风系统等)。

新建年可加工生产50万羽河田鸡预制菜的园区标准化厂房2幢,综合楼1幢,总建筑面积14860平方米。其中主要建设生产车间12000平方米,并配套建设研发、运营、环保设施等辅助设施。

2904

140

150

2614

加工

基地

工程

6

福建胤万农业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福建胤万预制菜加工生产项目(一期):购置冻眠锁鲜机1套。

新建年可生产20万羽河田鸡预制菜的园区标准化厂房1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建设标准化生产车间,并配套建设消防水池、标准化食品生产废水处理池等辅助设施。

883

93

150

640

加工

基地

工程

7

福建元慕食品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福建元慕食品河田鸡等肉类预制菜生产项目:购置斩拌机1台、盐水注射机1台、油炸流水线1套,基煮流水线1套、蒸箱2台、新风系统1套等。

新建一期1#厂房1幢,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

1490

140

150

1200

加工

基地

工程

8

长汀县山源河田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山源河田鸡预制菜加工生产项目:购置河田鸡预制菜加工生产设备20(台)套(含鸡肉分割机、真空包装机、天然气蒸汽锅炉、蒸汽蒸箱、小型电锅炉、转运货梯、灭菌设备、自动封口机、自动喷码机、鸡肉丸子生产线、锁鲜设备、离心机等)。

新建年可生产100万羽河田鸡预制菜的园区标准化厂房1幢,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并配套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等。

1003

93

160

750

加工

基地

工程

9

大美汀江河田鸡(长汀县)食品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

河田鸡文化产品展示体验店建设项目:打造100平方米的河田鸡文化展示厅,购置河田鸡产品体验加工生产设备(含成套熟食烹调用具3套、冷冻储藏设备1套、消防设备、排烟通风系统、用具消毒设备各1套等),建设河田鸡产品体验展示辅助设备(空调系统、LED大屏幕宣传设备、通风系统等各1套)。

做好约700平方米河田鸡文化产品展示体验店整体装修工程,购置河田鸡文化专用餐桌、餐凳等。

472

112

0

360

服务保障工程

10

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事业单位

品牌宣传推广建设项目:购置1套的宣传专用设备,举办河田鸡线上、线下专场宣传活动1场以上,组织15家次河田鸡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5场以上;开展河田鸡产品、历史文化、饮食文化宣传,逐步孵化和打造河田鸡区域品牌名片。

建立1个以上直播间,举办河田鸡文化节、鸡王赛等河田鸡品牌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创建河田鸡品牌,新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家。

410

210

200

0

服务保障工程

11

长汀县山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

河田鸡产品冷链建设项目:建设1000立方米的急冻库,购置相关配套设备。

建设1000立方米的急冻库及基础设施建设。

195

70

0

125

流通体系工程

12

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事业单位

长汀河田鸡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技术(一期):完成3种非常规饲料原料的开发利用,获得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参考方案2个。

 

29

29

0

0

服务保障工程

 

小计

8569

1400

1140

6029

 

  附件2

    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农产函〔2024〕24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续建)方案的通知》(闽农产函〔2024〕46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下达支持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长汀县河田鸡产业,进一步提升河田鸡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效益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由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肉鸡产业集群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第三条 建立项目储备管理机制,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从县级储备库中遴选确定。

  第二章 资金扶持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在长汀县域范围内从事河田鸡全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及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均可申报。

   除部分用于河田鸡产业对外品牌宣传、参展推广的项目外,原则上其他项目应在本县域内实施。重点建设内容:

  (一)良种繁育工程建设内容。聚焦河田鸡育种创新、良种繁育两大环节,开展育种体系建设,升级育种技术平台水平。通过新改扩建等方式,提升河田鸡种鸡场养殖水平,支撑产业集群自主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养殖工程建设内容。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规模、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方向,新改扩建河田鸡肉鸡养殖场,提档升级养殖、环境控制、鸡粪处理、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提升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河田鸡产能和生产性能,改善全程质量控制。

  (三)加工基地工程建设内容。以延长产业链条、补齐集群短板为目标,通过新改建扩加工基地的方式,配套饲料加工、屠宰加工、鸡肉精深加工等设施设备,提升河田鸡产业生产加工水平,培育一体化运作、专业化服务运营主体。

  (四)流通体系工程建设内容。为满足河田鸡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加快建立肉鸡贸易和冷链物流体系,通过支持企业配套仓储、运输、溯源、信息化等建设,建立健全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服务保障工程建设内容。为推动全省肉鸡产业链一体化、 集群化、全域化发展,通过省级肉鸡产业数字化建设、关键技术提升、品牌化提升、人才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升级等项目实施,构建综合服务体系,提升综合保障能力。

  (六)支持其他与河田鸡产业全产业链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等建设内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与投入资金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县整体项目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种鸡、鸡苗、兽药、饲料、疫苗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确有必要的,应编制详细可行的,让农民受益的折股量化方案。要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奖补对象确定后,在官网公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事项。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各类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须建完验收后给予补助。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的,项目批复确定后可预拨20%的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业主申请、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至80% ,剩余20%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产业集群项目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意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批复文件,通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细化方案;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及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同意,公示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施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必须按实施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因不可抗因素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无法实施确需变动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县工作专班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成立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实地察看、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等),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若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需要部分整改等情况,验收组须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限时整改意见,以确保通过再次检查验收,否则将收回项目资金,按程序调剂使用。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责任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要推动项目序时推进,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督导检查,并定期开展实地核查、抽查。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程序取消其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 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职造成影响我县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长汀县农业农村局、长汀县财政局负责 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本办法如与省级规定不相符的应以上级单位为准。

   

   

   

   

   

  附件3

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长汀县)建设

项目中央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分红

细化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续建)方案的通知》(闽农产函〔2024〕4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所称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奖补资金”),是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用于福建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支持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生产设施建设的项目,需要进行资金折股量化分红,让村集体或农民直接受益。

  二、折股量化分红内容

  企业与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或所在乡镇其他行政村)以“结对子”方式开展折股量化分红(项目所在地无行政村的,由企业自行选择所在乡镇一个行政村开展)。企业每年12月底前按不低于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2%的比例一次性分红至“结对”行政村,让农民受益。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属企业所有,行政村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

  三、分红期限

  企业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并收到全额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履行分红协议,分红期限为2年。

  四、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时,企业需要提供折股量化分红协议材料。

  2.行政村在收到企业折股量化分红时应进行公示,并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

  3.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建设主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不 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且无保险赔付、政策性补偿的, 原折股量化分红方案自然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由企业和“结对”行政村自行商议决定。

  4.“结对”行政村分红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宴请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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