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雄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红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17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雄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红辉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工资2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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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红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17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雄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红辉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工资2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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