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创载体和创特色相并重,不断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打造全生命周期支持的艺术创作生产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2022〕2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我省艺术创作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出更多彰显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质的精品力作,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展现文艺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