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和《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锡建规发〔2024〕1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活动中信用评定结果的应用,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建设单位应按照《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招投标中。其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也应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