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州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福州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电梯自行检测行业诚信自律和健康发展,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福州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包括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符合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以及自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年度内开展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考核、分类监管的原则,应真实反映电梯检测单位的客观情况。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六条 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等级,根据量化考核并结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每家电梯自行检测机构量化考核基础分为75分。将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鼓励行为和不良行为,对鼓励行为进行加分,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详见《福州市电梯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评价登记表》,见附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年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第九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出现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调降其信用评价等级1级,直至降至D级: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取得机构核准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
第十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出现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一)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的;
(二)执业的检验师或检验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到期,或将电梯自行检测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它检测单位或个人;
(四)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六)取得机构核准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
(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被查实存在违规检测的。
第十一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有以下良好行为记录之一的,且半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调升其信用评价等级1级:
(一)获得政府质量奖励;
(二)牵头开展行业风险排查,破解行业不良潜规则,推进行业自律的;
(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市电梯兜底检测或其它抽查任务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检测质量监督抽查、培训考核、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对照《评价登记表》,每季度完成辖区内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记分信息收集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给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变更信用等级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资质评审等参考依据,鼓励政府及相关部门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等级评价结果,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对A级自行检测机构,实施正向激励,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优先选聘,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并降低检测质量抽查比例。
对B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自行检测质量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对C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限期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适当提高检测质量抽查比例。
对D级自行检测机构,约谈自行检测机构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列入检测重点抽查清单。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收集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信息,及时变更公布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不得以信用评价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规定情形,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对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福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评价登记表》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电梯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登记表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