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网![登录] [注册]

光泽县林业局光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我县林业改革发展,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林计财〔2025〕2号)及《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的通知》(南财资环〔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光泽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光泽县财政局 光泽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光林〔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光泽县林业局    光泽县财政局 

                                                         2025年514

   


附件1

 

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林业碳汇及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乡镇和林业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乡镇及林业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优良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指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助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及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指用于交通干线两侧、江河两岸、城镇(村)周边、通往景区景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

第九条 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基地的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补助

第十条 林业碳汇奖补指对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而开发、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给予的奖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业发展专项规划及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油茶生产发展等重点任务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 种植经济林(油茶等木本油料除外)、毛竹林不予补助,一般性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迹地(未植苗造林或补植)不予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三条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国有林业单位;

(二)非国有林业企业、村集体、农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林场、个人等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县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及项目。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林业局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林业局应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县林业局根据验收成果提出资金申请,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其中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国有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补助前提下,可根据我县林业发展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由业务部门对专项结余资金提出统筹整合方案,同时相应调整绩效目标。资金融合方案经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林业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请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批复后报备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补助政策、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分配结果、项目验收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文件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和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所属设区市,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年度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林业生态保护,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森林步道建设、国有林场能力建设、林长制考核奖励、国有林场事业经费、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共同管理。

县财政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业务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林业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财政、林业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不含国家公园、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教育、规划编制等补助。

第六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教育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第七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对珍稀濒危野生物、野生植物及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举报奖励、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罚没物移交保管及处置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用于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九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指用于森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森林防火物资采购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松材线虫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及方案编制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条 林草湿监测补助指用于开展综合性的林草湿普查、样地调查、图斑监测,生态定位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指用于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在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步道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国有林场管护站点、林区道路、监控监测等建设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林长制考核奖励补助指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一次性激励,用于县统筹林业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指用于保障属国有林场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及社会保障等补助。

第十六条  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指用于林业站能力建设、林业执法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林业站标准化建设、林业执法机制改革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第三章  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县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及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分解任务并根据项目做好绩效目标,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报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 县林业局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补助前提下,可根据我县林业发展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由业务部门对专项结余资金提出统筹整合方案,同时相应调整绩效目标。资金融合方案经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林业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请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批复后报备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补助政策、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分配结果、项目验收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完成好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汇总上报,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林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业生态保护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3:

 

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3号)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或引导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林业改革试点、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林业局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和资金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县林业局应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支持打造林下经济重点县,示范引导建设特色林下经济产业体系。林下经济项目管理按照光泽县林业局、光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光泽县林下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光林规2024〕1号)规定执行,试行期间如有变动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竹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和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

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和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补助。

 第七条 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补助对象为笋竹加工企业。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其中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竹林认证补助不超过支出经费50%,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设备(指近两年内新购买且有合法凭证的)引进补助标准不超过新设备采购金额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150万元,生产有机燃料等低端产品加工设备及会计资料不真实不予补助。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安监、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开展竹山机耕道新建与维修、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笋竹采运新工艺及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补助。重点支持国有林场、集体组织、农民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项目建设,竹山机械设备购置、新技术推广应用,竹林丰产示范片建设等。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和建设任务进行制定。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安监、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九条  建设竹山机耕道必须是在竹林中为竹林生产服务,新建竹山机耕路须按规定办理内部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竹山机耕路每条不少于1公里,路面宽2.5米以上(不含路肩),涉及竹林面积100亩以上,路面平整压实,因地制宜设置排水沟,合理设置错车道弯度、坡度必须符合竹材安全运输要求,注意保护生态和防止水土流失。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和建设任务进行制定。

第十条 竹山蓄水池 以竹山林下经济和丰产基地灌溉为目的。半埋或全埋式,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储罐式或镀锌板帆布蓄水池,应有进出水口和溢水口,合理铺设管道和喷头等设施,并铺设防护网、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和建设任务进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丰产竹林建设  对毛竹林进行劈草抚育,劈除杂灌草,浅锄抚育要求25度坡以下浅锄以上劈草,伐除老弱病残竹,禁用化学除草剂,并保留一定数量的乔木阔叶树丰产竹林示范片(单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每亩施肥50公斤,劈除杂灌草,伐除老弱病残竹,禁用化学除草剂,禁伐乔木阔叶树,护笋养竹、新竹标号、病虫害防治、竹阔混交、调整竹林结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和建设任务进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笋竹采运新工艺新技术及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 购置竹山轨道机、自走式履带机等笋竹采运机械设备列入购置补助范围,设备总金额补助标准50%,单个建设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培训)进行补助。

林下经济重点县、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现代竹业重点县实行三年一认定,认定条件由省林业局组织认定发布。

第十三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激励品种创新、承担省政府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花卉(园艺)展会等方面的补助。除组织参加花卉(园艺)展会外,其余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50万元(不含新品种奖励资金)

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补助包括建设花卉生产设施补助建设配套提升设施储存保鲜设施等方面的补助。其中:花卉生产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花卉生产温室或大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的50%(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补助。配套提升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智能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补助。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补助标准20元/㎡,每套最高补助10万元。智能控制系统每套补助10万元;储存保鲜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保鲜冷库建设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按内部容积计算,每个冷库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激励品种创新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奖励花卉新品种等方面的补助。原则上获得省级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认定命名次年每个补助45万元;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每个奖励15万元。

第十四条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支出的补助(林业科技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林2024〕2号执行)。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林业科技平台建设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30万元;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30万元;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需建立财务日常管理,账目反映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 林业改革试点补助指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现代林业科技园区建设等补助。

第十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品加工贷款的利息补助,其中:林产品加工贷款贴息不超过年度贴息额的30%。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1%,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县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财政局、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林业局审核环节含银行征信查询,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民族乡镇、村等林业改革发展帮扶经费补助。

 第三章 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财政局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县林业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规划、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林业局及时将补助资金进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加快项目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林业主管部门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约束性任务和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前提下,可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分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相应调整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审批,批复后报备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对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执行结束后,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和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央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贷款贴息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VIP专享文档

扫一扫,畅享阅读

我要投稿 版权投诉
  1. 标签 林业
  2.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林业行业标签

乀S**n彡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关注 私信

相关推荐

报告咨询

  • 400-817-8000全国24小时服务
  • 010-5824-7071010-5824-7072北京热线 24小时服务
  • 059-2533-7135059-2533-7136福建热线 24小时服务

如您想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

seles@yuboinfo.com,审核录用后客服人员会联系您

机构入驻请扫二维码,可申请开通机构号

Copyright © 2025 baogao.com 报告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812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