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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象角分店采取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经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象角分店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企业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综合评定结论

风险控制措施

1

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象角分店

粤DB760A312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药品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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