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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桐城委(桐城集团):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7〕40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了《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企业的财政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本细则所涉奖励补助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当年度预算资金出现不足时,所有补助对象按比例消减。对上级专项转移资金,按桐政办发〔2014〕124号执行。本细则补助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

附件: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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