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工信局、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和林格尔新区工信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的治水思路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业节水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呼和浩特市工业节水工作成效,发挥节水先进企业、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呼和浩特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区域内节水型企业、园区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级节水型企业、园区的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节水型企业、园区的组织复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复核
第一条 复核范围:已创建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和园区,进行日常监管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
第二条 复核基本要求:
(一)示范引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以促进我市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节水示范带动作用;
(二)全面系统。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节水创建体系建设相关政策,企业、园区用水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标准。有合法取用水手续,近无用水超计划情况,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无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条 复核范围内的企业、园区应根据复核要求(见附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地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
第四条 市工信局联合市水务局视情开展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并及时公布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延长三年。
第三章 节水型企业、园区动态管理
第一条 节水型企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发布年度名单时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二)企业(园区)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园区)自行要求撤销其节水称号的。
(四)发生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五)在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企业(园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八)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二条 被移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条 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复核自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节水型企业复核自查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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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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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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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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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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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主 体 变 化 情 况 |
主要内容 |
是/否 | ||
是否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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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用水无超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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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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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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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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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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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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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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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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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三年实施的节水技术改造 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