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汪)文罚告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2224246642761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立
住所:汪清县汪清镇王清街东75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 6月23日,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当场询问业务经理盖玉兰旅行社最近是否组织游客旅游,业务经理盖玉兰表明6月16日组织100余名游客到汪清-延吉市朝阳川镇合成村牡丹园旅游,执法人员要求业务经理盖玉兰提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发现旅游合同中未载明导游、交通、餐饮、团费等事项。
2025年6月23日,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于6月26日上午9时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由于负责人不在汪清,委托人业务经理盖玉兰生病,调查询问延期至6月30日)。
2025年6月30日10时18分,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盖玉兰受负责人高立委托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7月3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综上查明,2025年6月16日汪清-延吉市朝阳川镇合成村牡丹园一日游,该旅游团队总计108名游客由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满天星旅行社收取游客费用后与汪清108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但旅游合同中未载明导游、交通、餐饮、团费等事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对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汪清-延吉市朝阳川镇合成村牡丹园一日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一份;
证据2:对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视听资料取证文书3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公司处于营业状态、当事人在下达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等;
证据4:满天星旅行社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盖玉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业务经理盖玉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业务经理盖玉兰的身份情况及调查取证情况。
证据6: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证据7: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高立授权委托业务经理盖玉兰接受调查询问委托书一份。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批准终结本案调查程序。
处罚理由和依据: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中未载明导游、交通、餐饮、团费等事项。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导游、交通、餐饮、团费等事项,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但是,此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规定。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125,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涉及旅游者人数3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对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拟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集体讨论,2025年7月10日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依法召开会议,一致同意案件承办人员对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综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意见:
1. 责令改正。
2.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停业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处罚内容:至此,本机关认为汪清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汪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 7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