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固原市原州区速塑内衣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宣传5个实用新型发明专利ZL201320686278.X,ZL201320678199.4,ZL201320686238.5, ZL201420779273.6,ZL201320670527.6法律状态全部为专利权 终止,其中ZL201320686278.X ,ZL201420779273.6, ZL201320670527.6专利号产品未销售;店内销售的“速塑”牌塑库SK7898;暖塑套装SJ7511TA;塑形文胸SW7376;塑身衣SL7236;塑身衣SL7235;塑形文胸SW7343以上6种产品生产日期晚于其标签上和店内墙面宣传标注的专利ZL201320686238.5、ZL201320678199.4专利权终止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等”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了《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不罚〔2025〕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予公告,免予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速塑内衣店
二、法定代表人:罗克俊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6K80Y44
四、住所:固原市原州区尚溪大厦1号楼B段6号营业房
五、责令改正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予公告,免予行政处罚。
六、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七、责令改正日期:2025年3月13日
特此公告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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