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信联发〔2025〕11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贵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
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完善内部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研究开发成果丰富,创新应用成效显著;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年度(申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
4.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企业向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材料包括:
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根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确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向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开。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九条 参加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材料包括:
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评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构建、建设运行及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情况等,对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从报送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在网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运行快报。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向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及更名结果,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共同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附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工信科技〔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省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产业化、企业间合作、研发创新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
通讯地址 |
下属企业数量 |
|||||
主营业务 |
统计行业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企业类别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
序号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研究与实验发展人数 |
人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6 |
技术中心硕士以上学位人数 |
人 |
||||
7 |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9 |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含部委级) |
个 |
||||
10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含部门级) |
个 |
||||
11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含软件) |
万元 |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 |
件 |
||||
14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件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数 |
件 |
|||||
15 |
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
16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7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8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19 |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数目 |
项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报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4.“科技奖”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支撑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支撑材料。主要包括:研发经费支出明细、研发人员名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及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新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明细及研发设备原值明细等。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硕士以上学位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数。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人月是工作量的计量单位,是项目所有参与者工作时长的累计,是最为方便计算成本的数据,是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概念。如一个项目前期投入3个人工作2个月,中间2人工作0.5月,后期1人(0.33兼职)工作3个月,那么工作量的计算就是:3人*2月 2人*0.5月 0.33*3月=8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条件保障类等平台数。
11.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条件保障类等平台数。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级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以及中试生产线、在线检测设备等。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工法等(不含商标)。
16.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数量。
18.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创意使产品(服务)在结构、功能、品质、内容等方面具有新突破和改进,或实现节能降耗、降本增效、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服务)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1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0.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1.获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经费 |
20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8 |
万元 |
≥3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
%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
7 |
% |
≥3 | |
技术中心拥有高级专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数 |
4 |
人 |
≥5 | |||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4 |
人月 |
≥1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5 |
项 |
≥3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4 |
项 |
≥5 | |||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数目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3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4 |
万元 |
≥300 | |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含部级) |
3 |
个 |
≥1 |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含部门级) |
2 |
个 |
≥1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3 |
个 |
≥1 | |||
创新效益 |
技术产出 |
15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5 |
项 |
≥6 |
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6 |
项 |
≥2 | |||
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
4 |
项 |
≥1 |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
% |
≥2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 |
10 |
% |
≥15 | |||
利润率 |
5 |
% |
≥5 | |||
加分 |
加分 |
5 |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
5 |
项 |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亿~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亿~10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目,一等奖每项加5分,二等奖每项加3分,三等奖加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行业系数
行 业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2.0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
3.0 |
1.5 |
2.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3.0 |
1.5 |
2.0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 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 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 |
1.2 |
1.5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节能环保 |
1.2 |
1.0 |
1.0 |
新材料 |
1.2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业态”等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指标体系的完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国家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动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4
《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总结近3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