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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艺术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艺术创作生产。支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综合性文艺晚会、乌兰牧骑“一专多能”等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支持美术作品的创作。

(二)公益性演出及展览展示。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惠民演出任务及活动、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的慰问演出、院团自身业务建设需要开展的公益性演出、美术展览等。

(三)文化传播交流推广。在国内实施的全区经典艺术作品的推广与传播;按照国家、自治区年度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组织实施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艺术人才培养。对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台美术、舞台技术、美术及艺术评论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五)艺术品牌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性各类专业文化艺术活动。

(六)作品版权管理。对文艺作品的版权登记、备案、许可、维权、诉讼、维护、宣传等版权管理予以适当补助。

(七)设备购置。支持艺术院团添置更新舞台服装、灯光、音响、舞美、乐器等专业设备购置。

(八)艺术档案。包括艺术档案的征集、整理、档案设备、数字化保护、陈列展示等。

(九)艺术组织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艺术活动宣传推广、展览推介、对外交流合作、评估评审评价等组织管理支出。

(十)其他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的艺术发展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旅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文旅、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盟市文旅行政部门应当提前研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指导旗县区文旅行政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科学、合规、可操作,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专项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旅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相应减少支持专项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开展项目结项与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5年-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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