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动态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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