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培育发展韶关市网络微短剧产业,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赋能“百千万工程”,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22〕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设立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微短剧产业发展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鼓励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播映以及产业活动等工作。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微短剧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鼓励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播映以及产业活动等事项,对具有较高影响力及示范引领作用的网络微短剧创作精品、在韶关从事拍摄制作或者建设微短剧拍摄场地设施的企业团体给予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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