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农综规〔202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县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同意,制定出台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六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力稳定粮油播种面积。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每年下达年度粮油生产目标任务,各乡镇要逐级细化分解到村户,落实到田。因地制宜扩大再生稻面积,大力发展“双季稻、稻-稻-菜、稻-稻-豆”等一年多熟种粮模式,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撂荒地复垦种粮,果园间作套种旱粮,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油生产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对规模种植早稻并连作晚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每年安排资金对同一地块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同一种植主体给予每亩最高400元补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1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4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600元。对近年来已享受撂荒复耕补助政策后再次撂荒复耕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鼓励果园轮套种粮食作物。对充分利用幼龄果园、需更新修剪及蔓生性果园,轮套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4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七、鼓励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对2020年11月4日之前已种植果树、茶叶、林木或已建坑塘水面的耕地,经退果、退茶、退林、退塘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退塘2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15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
八、鼓励种植再生稻。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面积20亩以上,且再生季亩产达150公斤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鼓励种植油菜。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秋冬季种植油用油菜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县级每年安排资金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油用油菜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最高600元补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鼓励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的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一、实施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通过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水稻、大豆、油菜单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100亩以上,且水稻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1.5万元;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油菜100亩以上,且大豆、油菜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5%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2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二、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项目的,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号)中的《2024年福建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三、强化防灾救灾减损。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意识,强化部门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落细防灾救灾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因灾损失。落实全县2.3万亩救灾备荒粮食作物需种量种子储备,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改种补种粮食作物需要。按照县级下达各乡镇的早稻、晚稻目标面积的80%计,以每亩3元的标准下达各乡镇稳定发展水稻生产资金,用于各乡镇稳定水稻生产。持续推进病虫害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粮油作物病虫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重大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开展水稻机收减损宣传活动,加强水稻机收减损监测调查,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有效降低机收损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各乡镇要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确保粮食收购平稳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
十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全面实施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政策性保险,继续实施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各乡镇探索开展水稻、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以及大豆、甘薯等粮油作物种植保险,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提高粮油生产风险保障水平。推广乡村振兴贷、粮棉油种植贷款等金融信贷产品,拓宽粮食生产的贷款渠道,降低粮食生产融资成本。
鼓励各保险机构强化水稻种植保险政策宣传,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水稻种植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漳浦金融监管支局)
十六、强化粮食安全督导。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调研指导、调度分析、提醒通报等方式,常态化推动落实粮油生产。对扩面增产成绩突出的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粮储局)、农业农村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漳浦县财政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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