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南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既定农业生产托管任务,切实保障小农户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报账、监管、绩效评价等全流程工作,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主体、补助对象。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省、县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环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确保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实施;
3.公开透明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服务主体遴选、补助标准、验收结果、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部门监督;
4.绩效导向原则: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5.小农户优先原则:突出小农户主体地位,确保服务小农户比例、补助资金占比不低于规定标准,让小农户切实受益。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资金围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马铃薯、高粱、烤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用于集中育苗、耕、种、管、收、秸秆处理及烘干等农业生产托管环节。单季作物同一地块避免同一环节、同一内容与其他项目资金重复补助。
1.财政补助占实际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2.分别制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3.对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服务环节,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1.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确保服务真实落地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2.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补助农户、服务主体,或按比例分别补助两者,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3.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60%;
4.明确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合理确定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每年享受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第三章报账程序
报账材料需真实、完整、规范,分为基础材料、作业证明、公示材料、资金结算资料四类,具体如下:
1.基础材料:农业农村局资金委托支付申请文件(红头)、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实施方案、服务作业合同(小农户实行“1村1合同 清单”模式,含农户花名册;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签订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以村为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表(农户签字确认)、服务验收合格证明(含验收情况报告、验收意见表、验收汇总表、验收抽查情况表);
2.作业证明:安装监测终端的主体提供北斗作业轨迹数据(实施地点图斑、终端数据截图,平台导出);未安装终端或终端无法识别服务面积的主体,提供水印相机拍摄的现场带机作业图片(每个环节、每个地块不少于1张,含时间、地点、经纬度信息);实际服务收费证明(微信/支付宝收付款明细、电子支付凭证、现金存入回执、欠款证明、收据等,以户为单位收集);
3.公示材料:村、镇级公开公示照片(含公示栏全景和内容特写)、政府网站公开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结算资料:补助资金结算表、资金发放明细表(Excel电子版 盖章纸质版,包含服务内容、服务面积、补贴金额、补贴对象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银行卡号/小农户“一卡通”账号等)。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要求,分批次、分阶段申请资金支付。
服务主体完成托管服务后,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农业农村局审核项目资料,在乡镇全覆盖验收基础上分类抽查(安装监测终端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未安装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完成验收后,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套报账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结算。
第四章监管与考核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项目资料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2.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的宣传和日常监管,开展乡级验收、公示、资料收集等工作,督促服务主体规范开展服务;
3.服务主体对服务质量、资料真实性负责;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我县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虚假申报的主体,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由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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