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月11日发布关于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称,公司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月11日发布关于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称,公司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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