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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生效:即使经处理达标,上海黄浦江也不能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即使处理后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仍不能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

  《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据上海海事局介绍,《条例》为上海市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打造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对于水域和港区的综合管理能力,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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