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泰证券原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因在职期间使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在重罚之下,管某申辩自己打新获利的106万元,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但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均未采纳。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6个证券账户。其中,“周某华”为管某的姐夫,管某实际控制“周某华”的3个证券账户自2008年至2021年间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42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约225万元。“郑某英”为管某的岳母,管某实际控制其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2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万元。此外,管某使用名为“管萱”的2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至2021年间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54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盈利约429万元。综上,证监会决定没收管某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管某向证监会提出申辩称,自己在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同时,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约106万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此外,在调查前,其已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管某还表示,自己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