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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对特定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9月1日起实施

  新华财经北京7月31日电 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有关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公告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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